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6〕2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
工商年检工作中有关环保问题的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关于明确环保审批起始时限及规范许可文件的函》(京工商函〔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发布实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从事制造、加工、餐饮、洗浴等行业的企业即适用于该种情形。
二、工商部门在对现有企业进行年检及其他管理工作时,要求其出具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体现了严格依法行政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未经环保审批,对这类企业,我们建议:
(一)凡所从事的行业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的企业,不论其何时设立,均不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年检时也不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二)对于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设立的企业,由于其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按照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提供企业环保信息。
(三)对于1998年11月29日以后设立,且所从事的行业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的企业,环保部门将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及法规、标准补办手续。企业应持环保部门对环评文件的批复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办理年检。
特此函告。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