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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5. [成文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函〔2008〕43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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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京环函〔200843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的复函

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

    “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停止有机废液焚烧炉运转的申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停止有机废物焚烧炉运转。

    二、在关闭有机废液焚烧炉后,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如焚烧炉配套设施需要拆除或转作他用,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报市环保局备案。现有土地转作他用必须进行土壤评估。

    四、你单位有机废液焚烧炉今后若重新启用,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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