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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5. [成文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5〕220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解决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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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22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国Ⅲ

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Ⅲ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标准实施之前(20051230)已购买的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环保手续办理规定如下:

20051230之前,购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车主,并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手续的,可在2006126日前凭购车合同或正式发票(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到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备案后,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环保手续。已购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并正在办理环保手续的车主,可按正常程序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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