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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5〕34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3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机动车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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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5〕34号 

各区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开始实施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的申请与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每月将《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登记表》和《外埠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登记表》报送至所属区环保局。各区环保局应加大对属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异地检测检验工作的检查力度,每季度将异地检测检验信息报送至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二、根据《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使用的新增的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上述车辆注册登记时,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要按照目录内容检查车辆DPF的安装及工作运行情况。

  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主及车辆信息用于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以外的其他途径,违法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符合国家及本市定期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市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需与市环保局进行联网,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并于2016年1月1日-1月15日,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承诺,期限为两年。如需延续,请于承诺期满前1个月重新提交承诺书。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将予以公告(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2)。

  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以及机构类别升级、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随时重新书面承诺。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环保标志的申领、发放、审核和回收工作,并对标志的送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到所属区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站领取环保标志。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环保标志的印制、分发和统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的申请与办理

  2.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承诺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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