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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5. [成文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保气字[2000]2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04年03月16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关于2000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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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0]2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2000年机动车尾气
排放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空气污染,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政府于19993月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对1995年以后上牌照的轿车,凡尾气排放超过新标准的,必须用电喷或电控补气加尾气净化器等治理技术进行改造。在京销售机动车的汽车制造厂家,必须设置机动车尾气治理厂点,承担机动车尾气治理任务,并在19993月底前确定其生产的在用车尾气治理技术方案,并保证尾气净化产品的供应。

    1999年全市已经对12万辆机动车进行了治理改造,贴上了“绿色环保标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部分应治而未治的车辆,需在2000年继续进行尾气排放的治理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继续加强在用车治理改造的管理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汽车生产厂家要进一步做好汽车尾气净化产品的筛选工作,确保产品供应到位。对各制造厂认定的治理方法和技术,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产品的耐久性试验和匹配试验结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要确保安装后汽车尾气排放在两年或五万公里内达到我市的排放标准。

二、其他自愿参与1995年以后上牌照的轻型轿车尾气治理工作的各净化产品制造厂,一律对拟改造车型进行匹配、耐久性试验,合格后由该车型的汽车制造厂按程序向我局申报备案。凡未按上述要求擅自改装的汽车,环保部门不予验收,不发给“绿色环保标志”。

三、各汽车制造厂及其特约维修站,要保证车辆尾气治理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对净化产品的原理、注意事项、维护常识要以宣传须知材料明示用户。各维修站要定期对已治理车辆进行跟踪回访。因治理改造发生的质量问题,汽车制造厂要组织维修站及时调修,搞好服务;经确认因车辆非正常使用造成的问题应由车主自己负责。对违反规定在治理改造中不负责任、发生质量问题频率较高、车主反映强烈的维修站,首先追究汽车制造厂的组织管理责任,视其情节,停止在京销售新车,并建议有关部门责令维修站停业整顿。

四、未经汽车制造厂认定的各机动车检测场所属的维修厂及其他维修单位,在治理汽车尾气过程中,不得强制推荐安装净化产品(VTV阀除外),经年检尾气超标的车辆,要按规定到汽车制造厂确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调修,直至达标排放。

 

OOO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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