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及三委四局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0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增污染源的控制,缓解机动车尾气污染,规范新车审批、检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群众监督,现就新车环保审批、检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车审批、初检执行的标准 (一)新车审批执行的标准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的标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1、轻型汽油车(小于3.5吨以下的汽车为轻型汽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或GB14761.1-93 2000年前除轿车外的轻型车)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2、轻型柴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或GB14761.1-93 2000年前除轿车外的轻型车)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3、重型汽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2-1999或GB14761.2-9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4、重型柴油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3-1999)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 5、农用车和拖拉机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11-1999) 6、摩托车必须满足的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二)车辆初检执行的标准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11-1999)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二、申报内容和材料 申报环保目录的内容和材料 环保目录是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依据。我市环保目录的申报由各汽车制造厂(改装厂)或代理商(具有制造厂的委托证明)按照车型向北京市环保局进行申报。经审核抽查合格车型,定期由我局发布环保目录。我局不受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申报申请。申报内容和材料如下:? 申请在京销售新车的报告(包括生产能力、生产主要车型等)。? 按车型填写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 承担排放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法人、地址、邮编、电话)。? 排放控制系统维护保养、使用说明。⑥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 申报目录外车辆的内容和材料 目录外车辆的范围:国家罚没拍卖车辆、抵债车辆、国外政府或组织赠送车辆、外转京车辆、少数在京销售的特殊车型。在此范围内的车辆经市环保局和市交管局审核合格后,可以在京使用。目录外车辆也必须符合我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三、申报时限 各汽车制造厂或代理商将齐全的申报资料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及11月报北京市环保局审核。经我局审核合格的车型于每季度末公布排放合格车型目录。具有排放合格目录的车型当年可在京销售。 四、审批、检验程序 环保目录、目录外车辆的审批程序:车辆的排放审核分为车辆初审、审核、复审及局领导批示。车辆初审:尾气办主管人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送车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如无问题正式立项。及时将资料转给主管工作人员,并由主管人员按照审核要求和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车辆,报处长复审(目录外车辆经环保局、交管局商议无问题后);车辆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生效,并正式签发文件。 检测场检验程序: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初检场尾气工位和外观检验的监督管理。担负初检和外观检验的部门要加强对驻场环保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并按照以下程序检测场逐车进行车辆检验: ?? 核对车辆是否具有经市环保局主管部门签发的环保目录或目录外车辆的审批文件。 ?? 对拥有目录或目录外审批文件的车辆,要逐车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机外净化器型号及燃油蒸发装置是否与审批车型一致。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 ?? 对检测合格的车辆,检测场总检师进行复审签字,然后移交驻场环保人员和驻场民警审核签字。审核合格后车辆方可领取车辆牌照。 担任初检的环保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审批目录制度,对市环保局审批过的车型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扣压,未经市环保局审批的车型及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并按照规定做好审核登记,审核登记的内容须包括:车主名称、联系电话、车型、检测情况、初检日期等,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的情况汇总报市局尾气办。 五、有关要求 各汽车制造厂及用户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车辆的排放申报。 各销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销售经环保审核的合格车辆,违者将依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担任车辆初检的各检测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市地方排放标准,遵守各项环保法规、政策,把好车辆检验关,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擅自放行,否则依法严处。 环保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办事效率,主动热情接待来访人员,严格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许吃、拿、卡、要;不许接受任何礼金、礼物。驻场工作人员必须衣着整齐,严守纪律,主动向群众宣传环保法规,耐心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欢迎广大群众的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要根据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查办、依法严处。 有关新车目录审批的详细内容及有关要求,按照京环保气字[1999]649号《关于对新车排放污染情况进行申报的通知》执行。 环保监督投诉电话:68717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