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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5〕3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0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机动车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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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环发〔2015〕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28号)、《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为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高污染排放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自2015年12月20日起,将《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规定的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的限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黄标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对违规上路的黄标车,认定为“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行驶”违法行为。

  二、黄标车已领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今后不再给黄标车核发《道路运输证》。

  已取消营运资质的2005年前注册的黄标车,请车主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公安交管部门及时予以变更。

  三、全市机动车检测检验机构停止对黄标车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四、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对报废解体营运黄标车严格监销监管。

  特此通告。

  市环保局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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