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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5年12月04日
  5.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04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5〕33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04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监察总队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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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5〕33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我局编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本细则,认真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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