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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1年08月26日
  5.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26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1〕231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1年08月26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辐射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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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23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次检查作为下半年辐射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督促辖区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辐射安全自查,按时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

二、要对辖区内的涉源单位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相关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责任的落实、极端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辐射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等。

三、汇总本辖区各辐射工作单位提交的自查和整改报告,总结本区县检查工作成果,并于10月底前一并报市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处)。

市环保局将会同公安部门对托运、承运放射性物品单位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项检查,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市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处)将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和移动使用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5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11967

 

各有关单位:

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组织开展了全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安全大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进入20117月以来,在常规安全方面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清醒认识近期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自查,重点检查安全相关软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极端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辐射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措施以及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等。

三、请各单位于201110月底前向我部和所在省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

四、我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将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管范围,对上述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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