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14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
经查,你厂于2010年10月由房山区大石河京周公路南(化工四厂东侧)搬迁至房山区阎村镇京周公路北侧(澎湃汽车城院内),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厂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