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29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治理后柴油车换发环保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机动车检测单位:
为鼓励黄标柴油车采取治理措施减少颗粒物和黑烟污染,现就治理后的车辆更换环保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北京市在用柴油车排放治理实施技术指南》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经检验颗粒物排放达到或接近国Ⅳ标准的柴油车,由环保人员换发绿色环保标志。
二、检验和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必须在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场进行(名单见附件1)。换发环保标志的检验程序为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包括净化装置联接完好性和产品型号确认。排放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排放烟度符合10Hsu限值。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排放烟度还必须符合19Hsu限值。
三、请各检测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专人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柴油车治理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登记表见附件2)。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附件:1、检测场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检测场名单
序号 | 名 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1 | 北京市盛华机动车检测场 | 朝阳区王四营乡 | 87390263 |
2 | 北京北方机动车检测场 | 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 | 60772144 |
3 | 北京市学院路机动车检测场 | 海淀区学清路11号 | 62842256 |
4 | 北京市市直机动车检测场 | 海淀区昆明湖路21号 | 88853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