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函〔2019〕77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和市水务局通报了全市各区2017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房山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暂停审批该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局暂停审批房山区琉璃河镇、韩村河镇、石楼镇区域内(以下简称限批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与节能减排建设项目除外),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同步暂停审批限批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期间,限批区域内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生与节能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由我局审批。
二、请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大力推动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
三、请于三个月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报告进行核查,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决定取消或延长限批。
专此函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