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3〕14号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以下简称《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以下简称《柴油车排放标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执行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b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执行《汽油车排放标准》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或在本市进行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应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b相关要求。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关于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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