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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4〕5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14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机动车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口小批量车型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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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4〕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口小批量车型

  

  

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规范车型目录管理,现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中关于小批量车型的规定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京年销售量不超过100辆的进口轻型汽油车车型。

  二、申报主体

  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三、申报方式

  各单位应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办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登录系统)。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申报帮助(网址:点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进入申报系统登陆页面/如何申报)。

  四、申报材料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完成申报申请及相关内容的填报和文件上传。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3C认证证书

  提交国家认监委颁发的3C认证证书。

  (二)年销量承诺书

  提交该车型拟在京年销售小于100辆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其它资料上传到申报系统里,并在申报系统申请里注明是小批量进口车型申报。

  (三)测试报告

  1.轻型汽车依据国家第五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提供一辆车的常温工况实验、低温工况实验、燃油蒸发实验、曲轴箱实验和双怠速实验报告,也可以按照715/2007/EC、692/2008/EC的规定,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

  2.关于耐久性报告。按照国家第五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要求,车辆应符合推荐的劣化系数。须提交燃油保证书,承诺该车型使用在北京市所售燃油车辆在16万公里内排放稳定达标且车辆可以正常使用。

  3.关于车载诊断系统(OBD)相关报告。提交车载诊断系统(OBD)有关说明,注明车型是否带有“车载诊断系统实际效果监测(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并承诺车载诊断系统(OBD)正常工作。

  4.关于碳罐初始能力和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报告。在申报环保目录时不需要提交检测报告,仅在申报系统上填写相关内容。

  五、有关说明

  (一)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必须保证与申报车型的信息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且应打刻或者焊接在零部件本体上。主要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等。

  (二)关于车型型号变更问题。符合不同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应为不同车辆车型。车型选用的发动机及排放净化系统等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电控单元(ECU)等)如有变动,须按照新车型重新申报。

  (三)环保部门将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车辆一致性和符合性抽查,对销售车辆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将依法处罚。

  (四)对上述车辆纳入我市目录管理范围,自2014年3月1日起,不再对此类车进行单车审核。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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