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通告。
一、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中6b阶段排放标准(PN限值符合6.0×1011个/千米,RDE符合限值,耐久里程达20万公里)要求。
二、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及其发动机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中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四、摩托车须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排放标准要求,轻便摩托车须满足《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2016)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通告。
附件: 1.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轻型汽油车(PN限值符合6.0×1011个/千米,RDE符合限值要求,耐久里程达20万公里)
2.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油车
3.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燃气车
5.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6.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重型柴油发动机
7.2023年度第二十一批达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发动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