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2003]149号 签发人:史捍民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3年度第六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2、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