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环保气字[2001]310号
关于转发《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特做如下通知: 一、本市辖区内各汽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时间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经济委员会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各汽车销售单位禁止在本市辖区内销售《通知》中所列车型。对违反规定的销售单位,市工商局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市环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新车申报环保目录时,进一步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化油器类轿车和5座客车流入本市。 四、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将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列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接到本通知后,各有关生产企业要妥善安排计划,解决好转产、库存产品、职工就业等问题。 六、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消费者,不要再购买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发现违反规定擅自生产、销售的单位,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市经委:65193222 ;市工商局:12315;市环保局:68413817;市公 安局:68317307。 二OO一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