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17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7年度第十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7年度第十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 起 ,我市对未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轻型汽车不再办理环保登记手续。原发布的未安装车载诊断(OBD)国Ⅲ轻型汽车目录作废。
二、在京登记注册办理牌照手续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三、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四、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五、暂不受理轻型柴油车环保目录申请。
六、农用车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执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19756-2005)第一阶段标准限值,原有农用车目录作废。
七、重型汽油车、摩托车执行排放标准不变,原发布的目录在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实施之前仍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Ⅳ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注:带OBD)
2、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注:带OBD)
3、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4、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
6、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
7、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
8、2007年度第十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发动机)
11、企业更名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