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目前,本市有52家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且未按规定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许可证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这些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公告(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这些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辐射活动,被注销的许可证证书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