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8〕16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做好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企业
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进一步强化环保监督管理,现就中国名牌产品申报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名牌产品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环保审查表》(见附件)中“企业申报”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报生产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
二、区县环保局要对企业提交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环保审查表》填报内容及其近三年的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于近三年内无环保违法纪录、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出具“该企业近三年无环保违法纪录,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对于申报内容不实或近三年内存在环保违法纪录、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将《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环保审查表》退回申报企业。
三、申报企业持区县环保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环保审查表》一式两份,到市环保局办理审查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祁金龙;联系电话:8842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