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21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力度,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按照《指南》有关规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和验收信息,我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二、建设单位主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申报前的全本公开工作
《指南》中要求,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前,应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并在提交的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评机构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主动公开。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南》精神,调整现有管理流程,修改网站等公示信息,提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指南》要求,主动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等信息。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主动公示内容需包含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验收)意见、作出的审批(验收)决定情况等。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时应审查建设单位主动公开实施情况,对未按《指南》要求公开的,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1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公众参与情况;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9.听证权利告知;
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审批决定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验收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受理日期;
6.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验收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7.公众参与情况;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5.项目概况;
6.公众参与情况;
7.验收不合格的原因;
8.听证权利告知;
9.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1.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及全文;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3.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资质受理情况公开
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所在地;
3.资质证书编号;
4.申请事项;
5.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资质审查情况公开
环境保护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前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征求申请人和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所在地;
3.资质证书编号;
4.申请事项及相关业绩和人员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6.审查意见;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三)作出批准资质决定公开
环境保护部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公开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
2.资质证书编号;
3.批准的事项及内容;
4.领证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管理信息公开公开
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部对违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
2.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结果;
3.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人员信息,内容包括:
机构名称、所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资质有效期;专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类别、有效期)、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机构及人员诚信信息。
七、依申请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八、生效时间
本指南生效时间为2014 年1月1日。我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