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 文件 |
京环发〔2008〕163号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关于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平安奥运行动”的工作意见》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
一、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由各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总检查情况。
区县环保局要重点检查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档案和台帐,督促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清单。对辖区内涉氯涉氨单位在用压力钢瓶进行清查。
区县公安分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剧毒化学品储存、流向及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情况,并重点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的检查。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以企事业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抽查的形式进行。
各有关单位将自查结果认真填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产生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在用钢瓶登记表》(见附件2),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申报的重点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抽查。
检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单位,重点是:化工企业、化学品仓库、医院、游泳场馆、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废旧物资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
(一)废弃的液氯、液氨钢瓶及其他废弃危险化学品钢瓶;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
(三)盛装不明物质的废弃容器等;
(四)在用压力钢瓶的登记、检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1、
2、
3、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产生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按照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的安排,于
2、
3、各单位发现装有不明物质的废弃钢瓶应妥善贮存,立即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报告,制定安全处置方案,并在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监督指导下,安全规范的予以处置。
4、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报区(县)环保局备案,并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贮存、处置、流向等有关情况。要形成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储存、处置,禁止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四、总结报告
市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将于7月底前,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
2、 《在用钢瓶登记表》
市环保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市公安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环保局:钟金铃;88515378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刘丽;83970826
市公安局:李平举;620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