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国三排放标准汽油车4-131106153059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详细信息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6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9157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下放环保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遵照市领导“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的要求,市环保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五号令),对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市环保局保留报告书项目的审批,将报告表和登记表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环保局。审批权限调整后,市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机密工程、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如河流、道路等)。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书(不含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的建设项目。

(五)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下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及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填埋等建设项目。

(三)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调整审批权限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97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