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220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解决国Ⅲ
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Ⅲ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标准实施之前(2005年12月30日)已购买的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环保手续办理规定如下:
凡2005年12月30日之前,购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车主,并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手续的,可在2006年1月26日前凭购车合同或正式发票(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到我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备案后,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环保手续。已购买国Ⅱ排放标准机动车并正在办理环保手续的车主,可按正常程序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