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218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国Ⅲ阶段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已于
2006年9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单位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向我局提交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年度报告》等文件,但仍有个别单位距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查报告的单位,必须于
对未完成样车试验的单位,可先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年度报告》,报告中需详述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试验样车情况、试验公里数等),待样车试验完成后再按要求予以补充。
二、凡申报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单位,应尽快更新《自查规程》中的相关项目,并向专家组提交最新版本;应在国Ⅲ、国Ⅳ车型北京环保目录发布3个月内提交或更新《某企业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
三、我局将于2007年底前,开展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抽查工作,望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准备。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的自查工作,做到不漏项、不违规、不延时;对违反标准规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