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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Ⅲ阶段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年09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21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国Ⅲ阶段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已于200512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标准规定,有关单位要对在京销售使用的在用车进行排放符合性检查。

20069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06182号)。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单位已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向我局提交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年度报告》等文件,但仍有个别单位距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查报告的单位,必须于2007930日前补交,需补充的内容:《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年度报告》和《在京销售每款车型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零部件更换情况和维修情况报告》,包括纸质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对未完成样车试验的单位,可先提交《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年度报告》,报告中需详述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试验样车情况、试验公里数等),待样车试验完成后再按要求予以补充。

二、凡申报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单位,应尽快更新《自查规程》中的相关项目,并向专家组提交最新版本;应在国Ⅲ、国Ⅳ车型北京环保目录发布3个月内提交或更新《某企业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

三、我局将于2007年底前,开展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抽查工作,望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准备。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的自查工作,做到不漏项、不违规、不延时;对违反标准规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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