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气字〔2003〕400 号 签发人:裴成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保目录审核中部分车型 执行严格的标准限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申报车型目录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车用汽油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HJB 2-1999)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标准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到2004年8月31日,重型汽油车执行《车用汽油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HJB 2-1999)第二阶段排放限值。200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 根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000)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工况法试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在目录审核中,要求生产单位对车辆进行耐久性里程试验,并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视同车型可以提交相同发动机排放检测报告。 对于重型汽油车和摩托车,自严格排放限值执行之日起,原有目录车型作废,各生产厂家需按标准重新申报。 二、我市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对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对已经列入2003年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由具有检测资质实验室出具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报告。其中轻型车只提交国标中规定的Ⅰ型试验报告,压燃式发动机只提交国标中规定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