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气字[2000]91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中国汽车 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 汽车空调器的通知》的通知 各汽车制造厂、汽车改装厂、车用空调器生产厂: 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的文件精神,现将《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环发[1999]2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O年 附:《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 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 CFC-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机械厅(局)、汽车办(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臭氧层被破坏是当今全球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9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的伦敦修正案,对国际社会承诺逐渐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包括:氟氯化碳(CFC-11、CFC-12、CFC13等)、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等。根据《议定书》要求,这些物质应在2010年之前全部停止生产和消费。 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为确保《国家方案》修订稿和《行业战略》的有效实施,保证《中国汽车空调CFC整体淘汰计划》的落实,特通知如下: 各汽车制造厂及汽车空调器生产厂必须抓紧对CFC-12空调器的改造,尽快转产为HFC 从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机械局委托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汽车空调器认证管理办法, 各地方环保局和机械厅(局)应督促有关企业作好替代改造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