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9]160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对超标率高的车辆加强尾气检测实施交通管制的通知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大气污染的通告》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超标率较高的车辆,实施交通管制。自 1、在检测点区县环保局和交通支(大)队合署办公。环保局负责监测,合格的车辆由交通支(大)队直接发给《尾气合格通行证》。 2、不合格车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经汽车制造厂的特约维修站或交通局认定的二级以上维修厂进行治理后,再到检测点进行复检,合格的车辆,领取《尾气合格通行证》。 3、各区县环保局不许指定维修厂和治理方法。 4、监测标准采用DB11/044-94,即双怠速标准。 5、监测时间原则定在3、6、9、12月的最后两周(本次检测从 6、区县环保局每天将监测结果及发证情况报市环保局尾气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