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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4年03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8]609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199911,北京市环保部门将组织对符合《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现将标志的发放标准、发放程序等问题通知你单位,请协助工作。

一、发放标准

列入北京市环保局1999年度符合《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车型目录的新车

由原汽车生产厂在电喷车上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的在用车

由原汽车生产厂采用其他改造技术,改造后达到《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车

二、发放程序

199911日起,在解放军7421机动车检测场、北方机动车检测场、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由北京市环保部门派驻的环保监测人员,对在初检或年检中、以及改造后可以达到《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监测合格并符合上述发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绿色环保标志

中央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经改装符合第一条第二款后,由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及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将车辆牌号统计结果送市环保局,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并负责发放。

河北省、天津市省级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经改装符合要求后,分别由河北省、天津市环保局统一到北京市环保局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并负责发放。

三、绿色标志的使用

当北京市大气污染达成度达到警报限值时,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受交通限制。

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埠进京车辆,进京时可以免去尾气排放检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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