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气字[1998]609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发放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 一、发放标准 列入北京市环保局1999年度符合《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车型目录的新车 由原汽车生产厂在电喷车上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的在用车 由原汽车生产厂采用其他改造技术,改造后达到《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车 二、发放程序 自 中央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经改装符合第一条第二款后,由国务院事务管理局及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将车辆牌号统计结果送市环保局,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并负责发放。 河北省、天津市省级领导同志乘坐的车辆经改装符合要求后,分别由河北省、天津市环保局统一到北京市环保局领取“绿色环保标志”,并负责发放。 三、“绿色标志”的使用 当北京市大气污染达成度达到警报限值时,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受交通限制。 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外埠进京车辆,进京时可以免去尾气排放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