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19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我市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延续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将组织开展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乙级环评机构资质延续初审工作。
一、各申请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质延续初审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的有关内容开展自查。按照“通知”要求,各机构须在
二、应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证明(发票、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九)资格(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延续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资格(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中第(二)、(三)、(十)、(十一)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第(二)项中所附带的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我局将对资质延续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 系 人:北京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杨 芳
联系电话:6871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