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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7年08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719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

我市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延续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将组织开展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乙级环评机构资质延续初审工作。

一、各申请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质延续初审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的有关内容开展自查。按照“通知”要求,各机构须在2007930日前将资质延续材料报送我局。规定时间之后报送的材料,不作为此次资质延续初审的依据。同时,各申请机构须在920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总局对于各单位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审核结果,将作为我局资质延续初审工作的依据。

二、应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证明(发票、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九)资格(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延续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资格(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中第(二)、(三)、(十)、(十一)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第(二)项中所附带的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我局将对资质延续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附件: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人:北京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联系电话:6871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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