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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汽油车和两轮摩托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机动车处 时间:2010年06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0192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汽油车和

两轮摩托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的要求,自201071日起,所有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发动机)、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须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为确保国家排放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71日起,对新购不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油车、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我市将停止办理环保手续;原有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同时废止。

二、凡在201071日前已购买符合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且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010730日前凭购车正式发票(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按原规定的程序办理环保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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