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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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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
淘汰鼓励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和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和市政府最新批复,为继续实施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做好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政策实施时间
本市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执行时间由
二、关于补贴标准
2010年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延用2009年第二阶段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资金标准;
三、关于办理地点和日期
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本市报废黄标车以旧换新全额和补差资金以及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办理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行政办事大厅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申领联合服务窗口(简称联合服务窗口),车主持相关材料到车辆注册地点所在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为
四、关于补领差额资金
(一)补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
已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享受过补贴资金的车辆,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领差额部分补贴资金,补差资金标准见附件1。
(二)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差额资金
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多数高出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总体水平,为切实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提前报废黄标车,对在
(三)已领取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差额资金的报废黄标车,二次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
对在
(四)其它符合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老旧汽车(非黄标车),按照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领取补贴或补差。
五、关于部门职责和分工
本市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并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同步执行,补贴范围、工作机制、审核发放工作流程、部门监督管理和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市环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09〕219号)及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黄标车淘汰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说明》(京车治〔2009〕33号)的相关规定均不改变。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县联合服务窗口要按各自职责做好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差资金标准
2、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差额资金表
3、已领取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差额资金的报废黄标车二次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差额资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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