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22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北京三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
北京三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现使用的4台600公斤熔炼炉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上述4台熔炼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京公安备11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