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函〔2015〕359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申请WLAN系统基站豁免管理的函》(京移建设〔2015〕305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WLAN系统基站在WLAN-C类建设场景时天线口等效输出功率不超过40dBm(10W),在WLAN-G类建设场景时不超过42dBm(15.85W),设备参数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豁免管理的规定。在落实本函的要求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对该系统基站免于按照电磁辐射类项目管理。
二、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的要求,该系统基站单个发射天线对周围敏感建筑物和有人群活动地点的电磁辐射水平须小于国家《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众照射导出限值的1/5,即功率密度8μW/cm2。
三、你单位须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内部电磁环境管理制度,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确保WLAN系统基站的等效辐射功率达到豁免管理要求,保障在公众经常活动区域基站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要求,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公众进入电磁场强度较高的区域。须在基站外观设置明显的公司权属标识,并主动做好基站建设的信息公开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