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7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北京鸿德华坤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
北京鸿德华坤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营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京公安备11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