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1〕6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正院大宅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翠路餐饮分公司限期补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通知
正院大宅门(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翠路餐饮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07年成立并投入运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办环保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京公安备114010270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