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2〕33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
201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标准”)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2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持证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分类分级标准相关要求,对本年度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内容进行年度总结评估,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表,表格见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表格见附件2)。以上表格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年度报告表应附治理设施所在地区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营单位年度守法证明;备案表应附运营合同复印件。请于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运营项目的日常备案管理工作,并根据辖区内运营项目备案管理、日常监督及达标排放等情况,为运营单位出具年度守法证明,如有违法行为应如实反映。
三、市环保局将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考核结论,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考核结束后,各持证单位需将运营资质证书副本送交市环保局(提交时间另行通知),由市环保局填写考核结果。
五、持证单位如果存在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等行为的,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持证单位延续证书、重新申请证书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各持证单位高度重视。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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