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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机动车处 时间:2013年0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14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

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132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DB 11/ 946—2013)标准(以下简称《京五标准》),对新增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现将申报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拟在京销售的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或经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方式

各单位应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环保达标车(机)型目录(网址:www.bjepb.gov.cn/网上服务/机动车管理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登录系统)。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申报帮助(网址:点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进入申报系统登陆页面/如何申报)。

三、申报材料

根据申报系统提示,完成申报申请及相关内容的填报和文件上传。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产品公告

国产车型需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和环境保护部公告,进口车型提交环境保护部公告。在国家发布第五阶段轻型汽车标准和产品公告之前,可只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产品公告。

(二)测试报告

1.轻型汽车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京Ⅴ阶段)》(DB11/946-2013)进行各项试验和审核,国家第五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发布后,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中Ⅰ型试验应提交3辆车的报告,产品一致性要符合统计量要求,其余试验项目可提交1辆车的报告。

1)关于耐久性试验。车辆Ⅰ型试验应采用耐久性试验中实测的劣化系数,具体耐久性试验方法可以按照DB11/946-2013标准的要求进行,或者由检验机构监督在企业开发或验证过程中完成16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2)关于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是否带有“车载诊断系统实际效果监测(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此外,除进行相应试验外,申报企业还应按照附件格式提交OBD工作原理等资料(详见附件,从申报系统检测报告环节的“其它材料”中提交)。

3)关于碳罐初始能力试验。在申报环保目录时不需要提交检测报告,仅在申报系统上填写相关内容。

4)关于催化转化器贵金属试验。不同车型使用相同催化转化器的,催化转化器贵金属试验只需进行一次试验,该检测报告适用于选用相同催化转化器的所有车型。

2.重型发动机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策略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要求进行试验,其中工况试验(ESCETC)应提交3台发动机的报告,产品一致性要符合统计量要求,其余试验项目可提交1台发动机的报告。

3.重型柴油车按照《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 11/045-2000)要求,选取1辆车进行试验。

(三)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和维护保养及使用说明。同时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应始终保持有效功能。

(四)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地址、邮编、电话。

四、其他事项

(一)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车辆(发动机)必须保证与申报车型的信息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有永久性标识,且应打刻或者焊接在零部件本体上。轻型汽车的主要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重型柴油发动机与排放相关零部件包括(如有)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排气再循环装置(EGR)、选择性还原催化装置(SCR)、颗粒捕集器(DPF)、氧化型催化器(DOC)、尿素计量泵、氮氧化物传感器等。

(二)自201331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作废,但已明确标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仍有效,无需重复申报。

(三)轻型汽车的IUPR和可监测氮氧化物的OBD功能两项排放监控功能要求自201491日起实施。待国家标准发布后再进行相应试验和申报,试验规程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四)关于轻型汽车型号变更的问题

申报车型已在我局发布的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目录中,现欲重新申报该车型,需注意以下问题:

1.原车型可以满足《京五标准》,且发动机、排放净化系统、ECU等零部件没有做任何变动,按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检测合格后,可沿用该车型名称申报环保目录。

2.原车型的发动机、排放净化系统等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电控单元(ECU)等)无论做了任何变动,须按照新车型重新申报。

    (五)关于小批量的问题

对于进口车辆,在京年销售量小于50辆的车型,可以按照715/2007/EC692/2008/EC的规定,提交由国外政府部门认证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翻译成中文,将原文附后),并提交燃油保证书,承诺该车型使用在北京市所售燃油在16万公里内排放稳定达标且车辆可以正常使用。

(六)关于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问题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检验车辆设计制造、维护保养体系等内容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是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的重点工作。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检查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汽车(发动机)生产厂家要充分认识该项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结合北京环保车型目录申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关于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规定另行发布。在此之前,暂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14)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车载诊断系统(OBD)有关说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125

 

 

附件:车载诊断系统(OBD)有关说明

 

一、OBD系统所有监测部件清单

部件/

系统

故障

代码

故障代

码信息

监测

策略

监测用辅

助参数

故障指示器

MI激活规则

预处理

模式

验证试

验模式

 

 

 

 

 

 

 

 

二、下列监督项目的工作原理的详细书面说明

包括辅助监测参数为何值时,OBD系统对所监测的部件开始诊断即OBD诊断条件。

----催化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催化器及它们的位置,必要时可以画图说明;同时指明是否任何一项污染物(CONOxHCPM)超过OBD限值时,OBD报警。

----失火检测:包括说明失火监督区域。

----氧传感器的监测:包括具体指明监督哪几个氧传感器及它们的位置。

---- OBD系统监测的其他零部件:包括EGR、二次空气喷射、蒸发脱附控制装置等。

三、制造厂声明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失火率达到       ,将造成Ⅰ型试验的排放物数值超过OBD限值。

----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将使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的失火率。(画图或列表表示)

四、故障指示器(MI)的书面说明和/或示意图;故障指示器的激活判定(固定的运转循环数或统计方法)

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规定。

六、OBD功能验证试验用电子模拟装置的型号、名称、生产厂以及结构示意图;劣化催化器样件的老化方式。

七、诊断接口通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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