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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总量处 时间:2013年02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23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做好2012年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按照全国环境统计工作会议和《关于开展201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8)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2年度环境统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认真执行“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1134号)和《关于2012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调整的说明》(见附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培训、指导,确保重点调查单位数据真实、准确;加强与水务、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2012年环境统计各类数据获取渠道畅通;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要求,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应与减排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数据、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及业务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相衔接。

二、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三审核一整改”要求,组织做好自审,配合全市开展互审和部门联合会审,组织做好国家和全市数据审核问题的整改。在区县自审中,应采取人工与软件等多种审核方式,加强基表数据和汇总数据的审核;建立环境统计全过程数据审核机制,开展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影响评价等科室的联合审核,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

我局将组织跟踪指导,对重点地区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并组织开展区县数据互审和全市数据会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调查单位数据档案,对重点调查单位年度和季度统计数据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做到调查单位名录齐全合理、统计数据科学准确,提高污染源基础管理水平。

四、各区县环保局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软件填报环境统计数据库,基表各项指标代码填写规范、准确,综表数据库完整并与基表保持一致。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1.在311日前,上报电子版数据库(含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

2.在331,正式上报2012年本辖区环境统计全部数据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库(含所有基表和综表数据)、打印盖章签字的综表、数据审核校验打印表、年报编制说明。

3.在45,上报2012年环境统计工作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版)。工作总结包括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软件系统的意见和建议。技术分析报告包括本辖区数据综合分析、数据审核情况及未能整改问题的逐条说明。

4.在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季度报表数据库、季报数据审核校验打印表及编制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12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调整的说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2月20

 

 

附件

 

关于2012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调整的说明

 

2012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报表制度在“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1134号)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报表调整内容

(一)综100表《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1.100表增加“氰化物”指标。

2.“挥发酚”单位由吨改为千克,使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部分保持一致。

(二)工业源

101表《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综102表《各地区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1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废气治理设施数、脱硫设施数、脱硝设施数、除尘设施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脱硫设施运行费用、脱硝设施运行费用、除尘设施运行费用指标顺序进行调整。

2.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脱硝设施处理能力、除尘设施处理能力单位由原来的“万立方米/时”改为“千克/时”。

3.废水、废气重金属顺序调整。

4.火电、水泥、钢铁冶炼、制浆及造纸行业表备注中增加与基101表相关指标间的逻辑校验关系。

108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1.删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2.增加“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增加:“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指标。

106表《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投资情况

1.增加污染治理项目类型分类。

2.增加“三同时”竣工验收项目环保投资情况表,修改填报说明。

3.为细化和识别污染治理项目,指标解释中增加“污染治理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对照表”。

(三)农业源

1.将原来的“综201续表(一)”调整为“综202表《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综201表《各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名有所调整。

2.在综202表《各地区农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中,增加了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分畜禽种类的统计。

(四)城镇生活源

1.城镇生活表增加“生活污水处理量”指标。

2.删除生活COD、氨氮去除量指标。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将基501表《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中“核定新增生活COD去除量”和“核定新增生活氨氮去除量”删除,调整到续表三中(该表在报表制度中没有,只在软件中体现)由环保部门填报。

(六)环境管理

1.根据业务司(局、办)建议,修改完善了指标和指标解释。

2.按照业务司(局、办)建议,新增“河流监测点位”、“湖库监测点位”。

3.将环境管理中“环保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部分指标数据的收集上报方式,由地方上报改为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收集汇总后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环保系统不再填报。

(七)定期报表

全部删除,将在重点污染源季报直报工作部署文件中另行印发。

二、指标解释调整内容

(一)工业源基101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登记注册类型中174改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取水量”指标解释有所调整。

(二)工业源基102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火电、钢铁冶炼企业“取水量”指标解释调整。

三、技术要求调整内容

(一)工业源:“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有所调整

1.2009-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库均是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体样本筛选后动态调整确定,因此‘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库的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改为“‘十二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无需每年进行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

2.“将上年度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改为“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污水处理厂

1.在原调查范围基础上,补充说明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调查范围:包括经总量减排核定了削减量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明确了再生水利用量的统计范围:经总量核定削减量的再生水使用量方可纳入统计。

(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置)厂

1.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处理(置)厂的调查内容与填报方式:如果污染物排放量不能单独统计,就将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工业源统计,但企业基本信息和处理(置)信息仍需填写“危险废物处理(置)厂”表,污染物排放量可不填。

2.细化了集中处理(置)厂类型选项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厂”的界定:包括只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只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或同时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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