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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
来源:水和生态处 时间:2013年04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36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3年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


 

各郊区县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我局正在组织开展2013年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

已获得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称号1年以上、经自查达到环境保护部《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1075号)各项要求的建制乡镇,可以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已获得北京郊区生态村(含原生态文明村、文明生态村)称号1年以上、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环发〔2006192号)各项要求的行政村,可以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二、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区县环保局审查同意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我局审核。

申报国家级生态村的,由行政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我局审核。

三、申报材料

1.各区县环保局提交的正式申请文件;

2.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建设国家级生态村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4.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规划;

5.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制作创建工作专题片。

同时应向我局提交以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

四、时间安排

1.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13425向我局提交拟申报名单,我局将据此安排一次培训。

2.各区县环保局应于20135月底前向我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

3.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在20136月底前完成实地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环保局应精心组织,认真审查,确保申报乡镇、村符合建设标准要求。

2.结合本市当前环保重点工作,拟申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须正常运转,村内无原煤散烧情况,乡镇、村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得到有效治理。

3.《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及申报表可在我局综合办公平台水和生态处主页下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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