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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保监察字[2003]470号)
来源: 时间:2004年04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京环保监察字[2003]470

 

签发人:裴成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2004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结合2003年排污申报工作情况和排污收费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2004年排污申报工作计划,并于2004110日前将计划报市环保监察队。
    2、市控260家重点企业须使用文件中提供的新版申报登记表进行填报,其他单位可使用原申报登记表作为过渡。
    3、须使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新版)录入并审核申报登记数据,并在以下规定日期前将数据盘报市环保监察队: 
   
12004310日前报送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企业、固废处置场和污水处理厂的申报登记数据; 
   
2331日前报送畜禽养殖场和施工工地的申报登记数据; 
   
3430日前报送第三产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申报登记数据。
    4、《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仍延用《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通知书(单)使用规定的通知》(京环监察字〔200317号)中规定的格式,暂不变更。
    5申报登记表及附件可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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