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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本局规范性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1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0〕28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1日
  9. [有效性] 有效
  10. [文章来源] 水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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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环发〔2020〕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及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

  2.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入河排污口类型属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企事业单位污废水处理设施等直接排入水环境的出水口(城镇再生水厂除外)。

  4.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

  二、申请材料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附件)。

  三、申请方式

  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材料与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同时提交至审批主管部门。

  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

  四、审批流程

  1.依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接件受理、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执行。

  2.单独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参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办理时限、公示要求等审批程序执行。

  五、其他方面

  1.对于不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建设项目(不排水或排水进入市政管网),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办理。

  2.根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城镇再生水厂出水口、城镇雨洪排口的设置审批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列出;依法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单独批复。

  特此通知。

  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1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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