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1 |
职权名称: | 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经营者进行备案 |
依据内容: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生态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