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L1303900 |
职权名称: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进行备案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固体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