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7 |
职权名称: | 对异地(跨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备案 |
依据内容: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辐射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