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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

职权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定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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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级,区级

市级办理处室:

审批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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