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L1303100 |
| 职权名称: | 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
| 依据内容: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方面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技术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政府网站识别码:1100000122
京ICP备1903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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