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L1300100 |
职权名称: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
依据内容: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法定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污染源管理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