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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L1300100

职权名称: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备案
依据内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定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污染源管理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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