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L1300500 |
职权名称: | 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及核查、配额核发和清缴 |
依据内容: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根据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减排指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
法定实施主体: | 市生态环境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市级办理处室: | 气候变化处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