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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L1303300

职权名称: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法定实施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市级办理处室:

土壤处

流程图:

行政其他类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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