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L1302700 |
| 职权名称: | 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 |
| 依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1)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2)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流程图: |